为了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结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初、中、高级)成立的鉴定所。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学院继续教育部全面负责鉴定所工作。继续教育部下设国家职业技能签定所(以下简称为鉴定所),具体负责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第二条:鉴定所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工种范围内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组织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信息采集、数据上报、鉴定考试、办理和发放证书、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监督考核、部门之间的协调等工作。
第三条:学院要求全院学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通过相关工种的培训与鉴定,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技能水平。学院鼓励院属部门积极参与国家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鼓励专业老师积极参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凡报名参加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的教师,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按照内发改费字[2010]2496号文件收费标准凭缴费发票给予报销。学院支持鉴定所拓展培训鉴定工作,承担社会义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内发改费字〔2010〕2496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的函》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费,主要用于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监考费、考评费、出卷费、阅卷费、设备损耗费、技能考试使用材料费、相片扫描费、准考证费、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及其它费等。参照包头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相关费用发放标准和我院教学管理相关费用的发放标准制定以下标准:
理论监考监考费每场50元/人.场(考试时间为2小时);
技能鉴定考评费40元/考评员.小时(20人以上鉴定考场,含阅卷费),校外考评员以包头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标准为准;
考务工作人员考务费为12元/人.小时(考务工作人员主要指考务主任、考务副主任、医务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督导人员、备料员、信息采集人员、内审员等;)
第六条:考务人员安排要求:
1、监考员:技能鉴定现场30名考生为单独的一个理论考场,一个考场由两名监考人员负责。
2、考评人员:考评人员的安排要根据参加考试的考生人数和《国家职业标准》所要求的比例确定,并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派遣(一般不少于3名考评员)。
3、备料员(实验员):根据技能鉴定实际需要,一个实操鉴定场所安排1名备料人员。
4、医务人员:根据部分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安全隐患的存在的情况安排医务人员。一般一个工种安排一名,多个工种在同一时段内开展鉴定时可适当增加医务人员。
5、职业技能鉴定督导人员:理论考场,根据理论考场数量确定督导人员人数,5个理论考场安排一名督导人员;技能考场,每一个技能鉴定考场安排一名督导人员。
第七条:鉴定所根据学院的发展和规划,做好鉴定工作的统一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鉴定计划和目标;加强鉴定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好鉴定的成果评价;总结交流经验。
第八条:本办法由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