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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为有效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教学工函〔2022〕49号)文件精神,保证学校高职教育教学质量,建立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交纳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并获批准,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四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招生就业处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新生报到所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档案等材料逐一比对核查;  

(二)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将报到现场采集的新生照片与考试报名照片、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比对,把好“人证统一 ”入校关。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因患有疾病的,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并附医院证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入伍通知书或当地县级武装部出具的参加入伍证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办理程序:

(一)入伍新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入伍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

(二)入伍新生持已经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到学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审核《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后加盖学校公章,连同录取通知书由人民武装部统一保管;

(三)入伍新生退役后 2 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第 2年新生入学期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完成后,学校组织系部督促指导所有新生及时登录学信网核查学籍注册信息,确保学籍自查工作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后2个月内全部完成(9月份入学的学生当年11月份完成)。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按时持学生证到所在各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计。未经请假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国家资助政策办理有关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各系(部)如实上报在校学生学籍状态和学籍异动情况,教务处在学信网开放时间段内完成学年电子注册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可以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采取闭卷、开卷或实践操作等形式。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根据课程性质需重修或补考。

第八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考核前报学生所在系(部)备案。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不合格,需重修或补考。

(一)缺课(含旷课、病事假等)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的;

(二)有作业的课程,一学期未按时完成作业的三分之一的。

第九条 成绩记载办法

(一)成绩记载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和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 90—100 分为优秀(A),80—89 分为良好(B),70—79 分为中等(C),60—69 分为及格(D),60分以下为不及格(E);

(二)综合实践训练(毕业设计、论文、岗位实习等)成绩评定:指导教师对每位学生的综合实践训练情况进行评定,并写出评语,按百分制确定其成绩;

(三)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由于身体原因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学校应依据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经体育教学部和各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成绩由体育教学部予以评定;对于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按照《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成绩由体育教学部予以评定。

(四)参加学校各类体育代表队的学生,经所在系(部)和体育教学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体育课部分项目可免修,成绩由体育教学部会同有关代表队教练予以评定;其他课程成绩按照《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体育运动队管理办法》予以评定。

(五)军事训练课的考核由军事教官会同辅导员(班主任)根据有关评定办法和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的实际表现客观的予以评定,应参加军训而未参加的学生毕业前补训一周,所产生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六)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考试考核纪律。考试考核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0 ”分记。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考试首次作弊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第二次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考试超过两次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核须持规定的考试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和准考证等)。

第十二条 学生如对本人考试考核成绩持异议,可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系(部)负责查阅、核准,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考核时,须在考前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缓考申请表》,并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由所在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

(二)缓考学生须参加下学期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考核认定,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四条 考核不及格者,须参加补考(选修课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重选或改选),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对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学校在毕业学期组织安排补考。

第十五条 毕业生补考应提前向所在系(部)申请报名,公共课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专业课由系(部)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一学期有三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由各系(部)下达《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一学年累计超过六门(含六门)课程经补考(包括缓考、取消考试资格后参加的下学期补考)仍不及格的 (包括缺考课程),应予留级。公共选修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分数,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活动,规范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行为;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经所在系(部)确认属实后,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限制其获得相关学术学位称号、荣誉等。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

(二)休学后原专业已不再招生;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经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对口升学学生只能在同一专业类别内转专业。

学生申请转专业,需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调整专业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和拟转入系(部)同意并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跨学科(专业)门类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招生考试、政法干警、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应予退学的;

(八)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并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一)区内院校之间转学填写《内蒙古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一式 4 份,跨省区在校生转学需填写《跨省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一式 5 份,同时需附学生高考录取名册复印件、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该省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检表复印件及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一式 3 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二)区内转学由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内蒙古地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具印后报教育厅确认,跨省区转学的,由转出、转入学校具印同意后,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审核确认,经确认后,转出学生需办理离校手续,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学院转学离校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准予转学的学生,学校按照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二十五条 转入我校的学生须修满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转学以前已取得的必修课学分,如果相应课程同于或高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层次,则转学后学分仍然有效,若低于转学专业相应课程的层次要求则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三)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入伍离校前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入伍离校申请表》,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的学生应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由本人保管“休学证明”,复学时交回教务处;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离校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各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九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各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在休学期满的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其已痊愈能正常学习的诊断书寄交各系(部)。经各系(部)审查同意,经学校综合研判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凭休学证明和有关证件,向各系(部)申请复学并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经各系(部)审查同意,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果原专业未招生,由各系(部)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大一入伍新生复员后编入当年新生班级,大二入伍学生编入当年大二班级,如果入伍学生复员后不能够继续完成学业,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者,应取消学籍;

(四)休学期满超过两个月未申请复学者,经各系(部)提交情况说明,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由所在各系(部)通知其本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延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取消学籍。

(一)一学年内所学课程考核成绩经补考(包括缓考、取消考试资格后参加的下学期补考)仍全部不及格(包括缺考课程)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无故逾期两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因病需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四)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 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以上予以取消学籍学生名单经各系(部)书记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发文处理。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填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各系(部)书记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转呈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二)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三)学校在处理退学学生时,由学生所在各系(部)通知学生家长。学生退学后,须在一周内离开学校。

第六章 考勤与请假

第三十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军训等都记考勤。学生因病或特殊事情需短期停课的,可以请假,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活动和日常教学的,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计,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二)旷课按以下规定处理:

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 10 学时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超过20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 30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超过 40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 50 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系(部)按月统计,做出预警处理,预警结果报送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汇总发布。

(三)考勤由任课教师或集体活动组织者负责检查、记

(四)学生如确有特殊情况可以请假,请假时间在四周以内的,由各系(部)审批;超过四周的报学校审批;学生因病请假应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假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对突发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应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五)学生请假期满的,应向批准单位履行销假手续。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有正式学籍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时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或达到毕业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通过后或处分解除后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具有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资格。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按有关规定出具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具体规定及办理程序按照《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明书管理办法》执行。

对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九章 学制与学习期限

第四十四条  专科各专业的学制为三年制。“3+2”中高职衔接专业的学制为二年制。民族预科生的学制为四年制。

第四十五条  除特殊规定外,三年制专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5年。二年制中高职衔接专业最长学习年

限(含休学)为4年。四年制预科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6年。

第十章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包轻院院字〔201830号)“第三章 学籍管理”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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