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调动全院教师的教学工作积极性,切实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工作量指列入全日制高职(中职)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中的理论教学工作量、实践教学工作量和本办法所规定的与教学相关工作的工作量。
第二条 教学工作量以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为依据,增加学时或增设课程,必须事先上报教务处,待批准后,增加的学时方可计算。
第三条 教学工作量以标准课时为计算单位。标准课时定义为:完成一个班级1课时内规定的各环节教学任务,为一个标准课时。
第四条 理论教学工作量包括备课、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命题、阅卷、补考等工作。计算办法如下:
1.单班课程
标准课时B=P×1×班级个数, P—专业计划学时数。
2.合班课程,必修课按每45人一个标准班,分别按学生人数折算为标准班个数(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
标准课时B=P×0.8×班级个数, P—专业计划学时数。
选修课按上课人数不同分别计算系数:
标准课时B=P×1 (上课人数≤50人)
标准课时B=P×1.3 (上课人数51—100人)
标准课时B=P×1.5 (上课人数≥101人)
第五条 实践教学工作量包括:准备、指导实习、批改实习报告、总结、考核、报送成绩等工作。计算办法如下:
标准课时=实习实训周数×32×班级个数
第六条 指导课程设计(专用周),包括准备、辅导、批阅、答辩等。
标准课时=设计周数×18×班级个数
第七条 指导毕业综合技能训练(论文、设计、项目),包括拟题、指导、批阅、答辩等。
标准课时=周数×32×班级个数 (本环节原则上不能超过5周)
第八条 学生毕业顶岗实习管理,包括联系、组织协调、指导、考核、成绩上报等工作。
标准课时=周数×5×班级个数
第九条 教学经费核定办法
教学工作量经费依据专业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及学生选课人数,按任课教师职称进行划拨。正高级按每标准课时50元,副高级按每标准课时40元,中级按每标准课时30元,初级按每标准课时15元,见习教师按每标准课时10元的标准,以学期为单位进行核算。核算后按总数的70%划拨到各教学单位,剩余30%作为质量津贴,根据考核确定的教学工作状态系数另行划拨。
教师职称确定以学院组织人事处聘任文件为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处理。